第十二条、十三条为实物地质资料保管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应符合《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附件6)规定的条件。
1.馆藏机构如何按照《馆藏要求》的规定落实实物库房建设。
实物地质资料库房是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基础,没有库房,管理无从谈起。因此,落实“分级保管”,首先要有一定规模的库房作为基础保障。国家和省级馆藏机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根据《馆藏要求》规定的各项标准建设实物地质资料库,确保本国家和省(区、市)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得到妥善保管。对于暂时无法建设集中库房的省(区、市),鼓励通过向市县延伸或者建设区域分库等方式提高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能力。
2.地勘单位如何落实库房建设
《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国土资发〔2008〕137号)的规定,拥有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要建设实物地质资料库房,但考虑到地勘单位情况复杂,各单位的土地占有、经费量等差别很大。因此,《办法》未对地勘单位实物库房建设做统一强制性规定,但如果地勘单位和工矿企业等有建库的需求,均可参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中“乙级库房要求”建设实物地质资料库,使本单位具备自行保管实物地质资料的能力,或以此为建库依据,争取建库经费。
表3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基本情况表
馆藏机构 |
资质要求 |
库房容量 |
人员 |
配套设施 |
国家馆 |
特级 |
50万米 |
50 |
库房建设要求高,除了一般库房外,还需建设低温、冷冻、恒温、防辐射等特殊实物库,配备业务与技术用房,配备实物保管、扫描数字化与观察取样设备等。 |
省级馆 |
甲级 |
30万米 |
20 |
库房建设要求较高,至少建设一般库房,还需配备业务与技术用房,配备基本的实物保管与观察取样设备等。 |
甲级资质单位 |
参照乙级 |
5万米 |
3 |
满足基本的库房“八防”要求。 |
3.实物地质资料可因地制宜,分散保管。
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因地制宜,在分级保管,落实保管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可充分依托基层地勘单位力量,就近开展保管和服务工作。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虽然在保管职责上,分别由国家级馆藏机构和省级馆藏机构负责接收、验收和保管,但均可采取委托等方式,就近保管在符合《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试行)》(附件6,以下简称《馆藏要求》)的保管单位。鼓励有关地勘单位及矿山企业等参与保管工作。
Ⅰ类实物地质资料,其保管类似于国家一级文物,既可以保管在国家馆(类似于故宫博物院),也可以保管在省级馆(类似于省博物馆),还可以保管在符合要求的地勘单位(类似于民间博物馆);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可以保管在省级馆(类似于省博物馆),还可以保管在符合要求的地勘单位(类似于民间博物馆);Ⅲ类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自愿保管(图2)。以这种方式,最大限度地使全社会的实物地质资料库房,能够保管最为珍贵、最重要的实物地质资料,提高资料保管能力与效果。
图2 实物地质资料分散保管模式图
4.为什么可分散保管?
一方面,实物地质资料的数量是海量的,并且主要产生在基层地勘单位,其利用也主要是工作区附近的地勘单位,本着方便利用的原则,其保管要因地制宜,充分依托基层地勘单位力量,就近开展保管和服务工作。另一方面,实物地质资料数量大,仅仅依靠国家馆和31个省级馆,能够保存下来的数量依然十分有限,以I类实物地质资料为例,国家馆目前馆藏容量为60万米,而I类实物地质资料的数量远远超过60万米,因此,需要由部分省级馆和有条件的地勘单位代国家馆保管部分I类实物。
第十三条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受委托保管单位及汇交人应按照《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附件7)的规定,妥善保管实物地质资料。
1.关于实物地质资料保管问题。
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在方式上分为“入库保管”和“埋藏保管”。入库保管不难理解,埋藏也是一种保管方式,一般入库保管可确保实物性状的长期安全、稳定,针对需要长期保管的实物地质资料;埋藏保管可确保实物在短期内可恢复,因此一般用于实物的短期保管。埋藏保管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比较适用于西部干旱地区和高海拔、寒冷地区,我国东部、中部、南部等温暖、湿润地区不适宜采用埋藏方式保管。
2.关于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处置问题。
实物地质资料处置包括替换、缩减和清除等。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需要用新产生的更优资料进行替换时,应分别报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组织论证和审定。对于私自处置实物地质资料的,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中“不按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