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为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流程及相关的分工、要求等。
第七条 汇交人应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之前,填写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附件1),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项目跨省级行政区的,可向其中任一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报送。
对古生物化石标本的汇交、收藏、保管和利用,依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该条为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的报送要求。
1.关于报送时间的说明。
《办法》第七条将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报送时间提到汇交成果地质资料之前,一般完成野外验收即可报送,主要考虑到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需要筛选、野外验收、整理包装运输等过程,相较于纸电资料的汇交周期较长,将清单报送时间提前,使馆藏机构提前介入资料筛选和野外验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按《条例》要求的时限完成资料的汇交和汇交人及时取得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提高办事效率,为矿业权的申请及其他相关工作争取时间。
2.与原8号文的区别
与原8号文相比,汇交人只需向省级馆藏机构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不必分别向国家和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别报送纸质的目录清单,简化了程序,降低了汇交人的工作量。
此外,在报送方式上,原8号文为纸质目录清单加盖公章后报送,一般采用邮寄的方式,时间长、效率低;修改后的《办法》在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目录清单的报送应通过“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办理,需要汇交人注册账号、密码后填报,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3.特说说明事项。
一是对于未产生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也要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清单中要注明“本项目未产生实物地质资料”,作为筛选的依据和项目未产生实物地质资料的证明材料。
二是对于古生物化石类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收藏、保管和利用,依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的规定执行。
三是对于无明确行政区的项目,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报送问题,本《办法》未做明确说明,建议该部分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向国家级馆藏机构报送。
四是油气、海洋、放射性矿产类等由国土资源部采用委托保管形式管理的实物地质资料无须报送目录清单。
第八条 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按照《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附件2),根据实物地质资料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筛选确定Ⅰ、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总目录清单,商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从中筛选确定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本条为实物地质资料分类筛选的职责分工。
1.与原8号文主要区别。
在筛选顺序上,原8号文为国家级馆藏机构先筛选,省级馆藏机构后筛选;本《办法》进行了较大调整,改为首先由省级馆藏机构在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中筛选确定Ⅰ、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总目录清单,相当于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建议;国家级馆藏机构从总目录清单中筛选确定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剩余的为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图1)。
图1 实物地质资料筛选示意图
主要的原因是,原8号文印发初期,省级馆藏机构无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人员,无法开展实物地质资料筛选工作,需要国家级馆藏机构进行引领和示范,随着各省逐渐落实机构建设,有必要在今后的管理中强化省级馆藏机构在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既符合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也有利于发挥省级馆藏机构的积极性,从根本上促进省级层面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2.如何做好分类筛选,确保分类合理。
首先,要遵循《办法》附件2《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提出的总体原则,对实物地质资料进行合理分类。
第二,实物地质资料分类筛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国家和省级馆藏机构,应成立专门的实物地质资料筛选专家委员会,涵盖区调、矿产、水工环、海洋等领域,指导做好此项工作。
第三,国家级馆藏机构应尽快制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统一筛选分类标准;省级馆藏机构应针对本行政区总体的地质特征,研究编制收藏规划,指导分类筛选。在标准正式发布前,国家和省级馆藏机构均可参照附表1进行筛选。
第四,国家级馆藏机构与省级馆藏机构应构建筛选协商机制,除了明确各自的筛选重点和收藏规划外,省级馆藏机构要充分了解国家级馆藏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筛选重点的收藏规划,这样才能够替国家筛选出最为重要、最有保管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国家馆要加强对省级馆的相关业务培训,注重日常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附件3),通知书明确Ⅰ、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清单,对于经筛选无Ⅰ类和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向汇交人印发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附件4)。汇交人收到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后,应分类整理并保管好相应实物地质资料,以备验收。
本条为汇交文书的下达要求。国家和省级馆藏机构接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应及时进行筛选,在30个工作日内将筛选结果以正式文书形式,下达给汇交人。
《办法》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主要是考虑到实物地质资料的筛选,需要到野外现场查看原始地质资料及实物的保管情况,才能最终确定,需要充足的时间保障。因此,对于汇交人来讲,务必要按照《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提前向省级馆藏机构报送目录清单,给馆藏机构留下充足的筛选、处理时间,才能保证如期取得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此外,按照该条规定,实物地质资料筛选结果统一由省级馆藏机构答复汇交人,告知汇交人是否需要汇交实物地质资料,不必由国家级馆藏机构和省级馆藏机构分别答复(表2),也是为了简化汇交监管程序。
表2 新老《办法》汇交文书对照表
原8号文的筛选结果 |
新《办法》的筛选结果 |
国家馆汇交通知+省级馆汇交通知 |
省级馆汇交通知 |
国家馆汇交通知+省级馆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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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馆回执+省级馆汇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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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馆回执+省级馆回执 |
省级馆回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