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17阅读次数:

第十六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按本办法严格管理;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由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清理工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据2010年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摸底调查结果显示,截止2010年,全国积累的岩心量已达上千万米,副样上千万件。这些实物地质资料大都保管在地勘单位。因此,除了做好新产生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监管和分级保管等工作,历史上积存的大量实物地质资料也亟需进行清理。

在起草《办法》的过程中,我们充分听取了各省和地勘单位的意见,本着尊重现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同时也考虑到各省(区、市)的情况差别较大,部里不宜做统一的要求,因此在《办法》明确提出,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理工作,首先要对历史积存的实物地质资料进行摸底,将有进一步利用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的筛选与抢救性保管,划分为I、II、III类,参照本《办法》进行汇交和保管。实物中心通过组织试点研究编制的《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指南》可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区、市的地质背景、库房、机构、人员、经费等情况不一,如北京、上海等直辖市面积小,且矿产资源不发育,实物地质资料以水工环类和科学研究类为主;内蒙古、新疆等省、区市矿业大省面积大,实物地质资料以矿产类为主,难以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开展工作。此外,考虑到《办法》的文件层次和体例,大多数内容只能做出原则性规定,因此,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办法的基础上,针对本行政区地质及实物地质资料的特点特色,制定更为具体、细化,更适合本行政区管理特点的实施细则,如:实施细则中可对实物地质资料筛选、保管、清理、处置、钻孔数据库建设、目录数据库建设等做出更适合本行政区,更为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同时废止。

本条内容为办法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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