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本条为新增加内容,也是《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对今后实物地质资料“分类筛选、分级保管思想”的阐述。在国家和省两级管理的基础上,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开展分类筛选,是为了更为明确定划分国家级馆藏机构、省级馆藏机构和汇交人的筛选与保管职责分工,实行分级保管,符合实物地质资料的性状特点和管理要求。
1.与原8号文的区别。
原8号文按照项目类型和资金来源,划分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对象,如“科学钻探、大洋调查、极地考察、航天考察等国家重大调查项目、国家重大工程和科研项目的实物地质资料,中央财政安排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等等由汇交人向国土资源部汇交;其余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分别向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办法》修改为I类实物地质资料向国土资源部汇交,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一是更加明确了资料的汇交对象,“国家重大调查项目、国家重大工程”等无明确的标准来界定,关于I类实物地质资料的界定,虽然《办法》仅给出了原则性要求,但为下一步出台专门的分类技术标准提供了政策依据,目前实物中心通过研究,已经制定了《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试行稿,见附表1),各相关单位可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可向实物中心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二是按照资料的重要性程度来划分分级保管分工更符合地质资料管理的实际需求,实物地质资料是否重要,与其资金来源无明确关系,“中央财政”不代表项目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其符合全国典型性、代表性、特殊性的要求。
因此按照资金来源划分汇交对象与保管分工,既不符合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也违背地质规律,但在8号文出台的时期,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尚无明显进展,这样规定有利于以中央财政项目为突破口,率先做好中央财政形成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符合当时的管理现状。
2.开展分类筛选,将实物地质资料划分为Ⅰ、Ⅱ、Ⅲ类的原因。
采用分类筛选,将实物地质资料划分为Ⅰ、Ⅱ、Ⅲ类,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实物地质资料数量庞大,据统计每年钻探工程量约2000万米,考虑采取率及大多数工程钻不取心等因素,每年产生的岩心实际长度仍可达数百万米;此外,考虑到实物地质资料体积大、重量大、数量多, 把所有实物不加以区分地全部入库保管是不现实的。因此,综合考虑实物地质资料的档案价值、利用价值、稀缺程度和获取难以程度的基础上,将实物地质资料合理地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有的放矢地使有限的库房资源保管最为重要、最珍贵的实物,符合建设资源集约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理论上讲,所有的实物地质资料都是独一无二的,都具有重复利用价值,每一米岩心、每一份副样、每一片光薄片都与众不同,都蕴含着大量地质信息。但实际情况中,受库房设施、人员和经费限制,不可能将所有实物入库保管,同时,实物地质资料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性,因此,根据实物地质资料本身的“重要性、典型性、代表性、特殊性”划分资料类别,进行分级保管,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什么是分级保管。
在实物地质资料分类筛选的基础上,确定馆藏保管的职责分工,I类实物地质资料具有全国代表性、典型性、特殊性,由国家级馆藏机构负责接收、验收、保管和服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具有区域代表性、典型性、特殊性,由省级馆藏机构负责接收、验收、保管和服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自愿进行保管。
4.关于Ⅲ类及其他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问题
对于Ⅲ类实物地质资料,本《办法》中规定“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其中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视同为汇交人,但《办法》没有对“自愿保管”做出具体、细化的规定,建议各省(区、市)结合本行政区情况在本行政区的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分库。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鼓励通过建设区域分库或将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等方式提高实物地质资料保管服务能力。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受委托保管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和运行。
1.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
实物地质资料库房是实现资料妥善保管的基础保障,如何破解库房建设与运行费用难题,既要与我国财政分级管理的体制相结合,又要考虑保管单位本身的性质与保管实物地质资料的效益等。国家级馆藏机构属于中直机关,是公益性服务单位,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省级馆藏机构属于省直机关,也是公益性服务单位,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
2.受委托保管单位馆藏建设。
受委托保管单位是指受国土资源部委托,代为保管实物地质资料的单位。目前主要指油气公司、海洋研究所的35家国土资源部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单位, 这些单位受国土资源部的委托,代为保管油气、海洋实物地质资料并提供对外服务。放射性矿产实物地质资料下一步国土资源部也将采取委托保管方式管理。虽然受委托保管单位也有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的义务,但本单位是资料利用的主体,因此其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自筹。
3.其他地勘单位等馆藏建设
与原8号文相比,新出台的《办法》删除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内容,因此,按照新《办法》精神,不对地质工作单位的建库进行统一要求,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如果有建库需求,可以参照本《办法》附件6的标准进行建设。
第六条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及受委托保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筛选、采集、验收、整理、保管实物地质资料;
(二)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
(三)建立健全馆藏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
(四)每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服务等情况;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条为馆藏机构和受委托保管单位的主要职责,主要为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服务利用的职责,与原8号文相比,增加了第(四)款,即:每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服务等情况,以便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掌握管辖范围内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总体情况,合理规划和部署管理工作。
海洋、油气、放射性矿产等受委托保管单位,同样要履行以上职责,但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与服务工作流程与相关要求等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2号)》等文件中进行详细规定,在本《办法》中未做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