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17阅读次数:

三、《办法》解读

《办法》总体上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的收管用等,分为18条,附件一共有7个。

第一条 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作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 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该部分内容为《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

1.《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是《条例》重要的配套文件。2002年国务院公布了《条例》,200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了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以及汇交、保管、利用办法,第一次将实物地质资料纳入了统一汇交管理的范畴。由于实物地质资料具有原始性、唯一性、不可复制、重量大、运输保管困难、库容需求大等特点,且类型多样、数量巨大,保管利用条件与纸质、电子类地质资料有很大不同,所以在《条例》和《实施办法》中关于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具体要求较少,很多问题需要后续配套文件给予规定。

《条例》第八条明确提出,“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按照该条规定,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的特点,制定了《办法》。

2.条例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条款,同时适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在《办法》中不在重复。例如:(1)关于汇交人的界定,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人与地质资料的汇交人是一致的。(2)关于奖惩条款,执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的奖惩条款。

第二条 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条内容为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涵盖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从汇交、保管到服务利用的全过程,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尤其细化了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和利用的相关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不涉及实物地质资料生产及生产过程的管理,实物资料的生产及野外现场管理按《地质勘查钻探岩矿心管理通则》(DZ/T0032-92)第2部分“岩矿心的现场管理”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本条明确了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分工,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管理,这与《条例》规定的地质资料管理体制是一致的。《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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