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17阅读次数:

第十条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印发汇交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到实物地质资料暂时保管地接收、验收汇交人汇交的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通过验收的,出具验收交接单(附件5)。

通过验收的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由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运输到保管地点妥善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由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运输到保管地点妥善保管。

本条为实物地质资料验收要求与运输、保管的职责分工。实物地质资料实行野外现场验收,时限为自印发汇交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取得《验收交接单》的,即完成了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程序。

对于经筛选仅有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的,验收交接单由国家馆出具;仅有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验收交接单由省级馆出具;同时有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分别取得国家馆和省级馆的验收交接单。

按照该条规定,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的运输等费用由国家级馆藏机构承担;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运输等费用由省级馆藏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验收交接单等均通过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办理。

监管平台显示汇交人未依法履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书面通知汇交人限期汇交。未按照本办法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或在汇交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条为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文书的网上办理要求和不依法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处罚措施。

1.“监管平台”的升级与完善。

通过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可实现各类文书表格的系统自动分发和网络传输,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因此下一步,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将根据《办法》该项要求,商国土资源部和全国地质资料馆对监管平台系统进行升级完善。

2.关于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的发放。

完成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后,不单独发放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按照成果、原始、实物三大类资料一体化管理的原则,一个地质工作项目的成果、原始、实物均完成汇交后,发放统一的《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对于实物地质资料而言,与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相配套的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交接单或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回执,可作为完成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的证明;此外,汇交凭证的发放单位不变,成果地质资料向谁汇交,凭证由谁发放。

3.不依法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处罚措施。

实物地质资料是地质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处罚措施适用于成果、原始、实物三大类资料,因此,对于监管平台显示汇交人未依法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书面通知汇交人限期汇交,也就是说,成果报告向谁汇交,由谁来催交。按照《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海洋类地质资料向国土资源部汇交,其余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由于本《办法》不涉及委托保管的实物地质资料的具体管理细节,因此其余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催交。对于未按照本办法汇交或在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中的费用问题

实物资料在汇交时,需要整理、包装、运输、复制相关资料等,需相应的费用。考虑到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要经过筛选,有的地质工作项目需要汇交实物地质资料,而有的则无需汇交实物地质资料。被选上要汇交的,就要支付一笔包装和运输费用,没有被选上汇交的,就无需支付这笔费用,这对被选上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汇交所需费用由馆藏机构承担。但是,需强调指出的是,馆藏机构支付的费用仅用于所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包装、运输、资料复制等活动,是一种工作费用,没有商业利润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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