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17阅读次数:

第十四条、十五条为实物地质资料服务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实物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能力。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委托保管单位应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依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提供非公益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汇交人保存的实物地质资料可按市场原则向社会提供服务。

“服务利用”是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和重中之重工作,今后要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提高向全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的能力。要完善服务收费机制,激活服务市场,并建立公益性服务与市场服务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服务机制,从根本上提高馆藏机构和地勘单位对外服务利用的积极性,起到良好的政策引导作用。

对于公益性馆藏机构和非公益性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因其资金来源、单位运行机制不同,具体每次提供服务的内容与方式也不同,总体上,收费原则如下:

——公益性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的查询、观察、取样等服务。公益性保管单位也会向社会提供非公益性服务的,如为某单位开发专题服务产品,提供资料集成等服务,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有偿服务,但应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或相关文件收费。

——非公益性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可在考虑保管与服务成本的基础上,按市场原则取得服务性收入,但也应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或相关文件收费。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应及时汇总、检查和整理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信息,建立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及其他实物地质资料数据库。

省级馆藏机构应及时采集、录入和更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重要地质钻孔等数据信息。

本条内容主要为实物地质资料信息化工作中国家和省级馆藏机构的职责分工。其中,国家级馆藏机构要提供统计的标准和技术方法,组织相关软件系统的研发和培训,汇总全国数据,建立统一的发布平台;各省级馆藏机构负责采集、录入和更新本行政区内的数据信息。

“信息化”是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发展的大方向,因此《办法》也要引导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向信息化方向发展。其中“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和“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为最重要的两个数据库,也是十三五期间需要重点建设的数据库。

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要涵盖国家级馆藏机构、各省级馆藏机构、基层保管单位、各油气公司等保管单位保管的各类岩心、岩屑、标本、光薄片、副样等实物地质资料的目录信息,解决“有哪些实物地质资料,这些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在哪,利用这些实物地质资料和谁联系”的问题(图3),有效地搭建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单位与利用者之间的桥梁。

实物地质资料与成果、原始等纸电类的资料有很大不同,其体积大、重量大,不可能集中保管,需要分级、分散保管,因此,需要通过目录实现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统筹管理与服务,目录数据库建设工作至关重要。

 

图3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服务方式示意图

全国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已经开展多年,目前基本完成了历史回溯性数据的整理入库工作,下一步工作重点为新形成的数据的及时入库和即时性发布服务,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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