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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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调查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调查资料,是指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调查资料。

本办法主要规范成果地质调查资料(以下简称成果资料)的管理工作。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登记并妥善保管,原始地质调查资料和实物地质调查资料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地调局负责地质调查资料汇交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地质调查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第四条 地调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和沈阳、天津、南京、宜昌、成都、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大区地调中心)是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单位。

大区地调中心负责本单位和辖区内由地方地调单位完成的工作项目成果资料的汇交验收、整理和保管工作。发展中心负责其他工作项目的成果资料汇交验收、整理和保管工作,指导大区地调中心资料管理业务;负责成果资料的统计、分析;负责保管地质调查项目有关立项论证材料、项目设计等技术文档资料。

第五条 成果资料汇交单位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地质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资料。

第二章   成果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 所有地质调查工作项目均应汇交成果资料。因故终止项目均应提交阶段成果资料或工作总结报告。成果资料主要包括经审查后的成果报告和附件、附图、附表、计算机软件系统及源代码、数据库系统、说明书及地调局要求上缴的数据库资料等。

第七条 地质调查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为成果资料汇交单位,负责本单位成果资料的汇交工作。

第八条 地方地调单位和大区地调中心承担的工作项目成果资料,向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汇交。其他工作项目成果资料向发展中心汇交。

第九条 成果资料汇交单位应在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180日内,向第七条规定的成果资料管理单位汇交成果资料纸介质资料及其电子文档各一式两套。汇交要求见《成果地质调查资料汇交要求》 (附件一) 任何单位不得伪造成果资料,不得在成果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第十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根据通过审查的成果报告和《成果地质调查资料汇交要求》,对汇交的成果资料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资料和涉及军事、海洋、测绘、放射性矿产资源等秘密的成果资料汇交,按照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执行。汇交单位在汇交时应出具主管单位保密部门对成果资料密级确认等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自收到汇交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汇交资料是否合格的决定。验收合格的,向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单位出具成果地质调查资料汇交证明(格式见附件二);验收不合格的,通知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单位限期补充或修改 (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确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汇交成果资料的,应在汇交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成果资料管理单位提出延期汇交申请,填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延期汇交申请书》(见附件四)一式两份,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大区地调中心每季度开始10日内向发展中心报送上季度成果资料汇交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五),发展中心汇总后于每季度开始15日内向地调局上报上季度成果资料汇交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六)。

第三章   成果资料的整理与保管

第十五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成果资料接收登记、整理和保管制度,配置保存、保护和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成果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六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对验收合格的成果资料要进行详细登记,建立文字记录档案。应按照规范的要求对纸介质和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并对纸介质进行必要的保存处理。

第十七条 大区地调中心对验收合格的成果资料,经登记和初步整理后,于90日内向发展中心转交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各一套。

第十八条 发展中心对其直接接收的有明确地域的成果资料,经登记和初步整理后,于90日内向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转交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各一套。

第十九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对整理后的成果资料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纸介质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对电子文档进行归档(光盘或磁带)保管和转入数据库进行备份保管。

第二十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对成果资料保管的安全负责。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盗、放火、防潮和电子文档的防磁化及防病毒等工作,对电子文档数据库每年备份一次,确保成果资料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资料,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保管。

第二十二条 大区第调中心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发展中心报送上年度成果资料管理工作年报。发展中心汇总后于1月25日前,向地调局报送上年度成果资料管理工作年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成果资料汇交单位不按期汇交成果资料的,由成果资料管理单位提出警告,并限期汇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汇交的,取消该单位次年承担地质调查新开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伪造成果资料或者在成果资料汇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成果资料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逾期不改的,取消该单位次年承担地质调查新开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由于管理不当,造成涉密资料泄密的,按照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处理;造成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地调局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直接主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证明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完成成果资料转交的,地调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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