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实物中心库藏管理部门负责“松科2井”岩心岩屑的入库验收,并办理资料的移交入库手续。
第十条 “松科2井”岩心直径的1/3部分(U型托槽)进行永久保存;岩心直径的2/3部分及岩屑可用于相应的科学研究。
第十一条 库藏管理部门对“松科2井”岩心岩屑按照库藏管理流程进行资料整理、档案管理、基础数据采集等工作。具体如下:
(一)资料的整理。包括岩心、岩屑等实体资料的整理和各类图件、文本资料的整理;
(二)档案管理。包括组织建档单元,管理建档资料;
(三)基础数据采集。采用高分辨率照相、高光谱扫描等方式对岩心直径的2/3部分进行平面照相及获取岩心岩屑的信息。
第十二条 “松科2井”岩心岩屑要存放在避光、防雨、防潮,有利于取放的岩心库中,每年对库存岩心岩屑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