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科2井取样技术要求

作者:邓晃 高远发布时间:2016-05-31阅读次数:

四、取样要求

4.1 取样位置要求

4.1.1取样者必须按照所申请的层位、深度、岩性和大小来取,不能多取或串取,并填写好“松科2井取样清单”。

4.1.2在取样过程中,必须要有实物中心或项目组相关负责人监督、验收,登记后方可带出实物中心。

4.1.3带有标签和方向线的岩心不能取走。

4.1.4取样时应用取样器取,若需要将某半块整体拿走时,必须经项目办公室批准,按规范取走岩心,并在岩心盒对应的位置留有标识。使用后,应及时将剩余岩心归回岩心盒内,实物中心或项目组相关负责人应检查验收。

4.1.5同一深度上已分析的项目,不允许重复采样;

4.1.6已剖切的岩心只能在采样部分取样,未剖切的岩心在无方向线和标记的一侧取样。

4.1.7取样位置不能造成岩心断裂。

4.2取样量

4.2.1根据分析项目采样要求表和分析方法样品使用量表,结合样取样位置,严格控制样品取样量。

4.2.2关键层位取样和标志性矿物取样应统一协调按需取样,不可重复取样。

4.2.3同一件样品可以用作多项研究,如用于岩性鉴定的样品,磨制薄片后,剩余样品则可用于生物研究、常量、微量元素研究。

4.2.4取样过程对岩心的损害程度最小。取样时,可以干取的样品尽量不使用湿取、易碎的样品尽量不钻取、保证最小取样质量。

4.2.4原则是要求样品完整性的测试项目优先进行。

4.3测试要求

4.3.1为了有效利用样品,要求一次取样结束后,尽量在同一年进行测试分析。

4.3.2测试方法尽可能使用准确度高、技术先进的技术方法。

4.4共享要求

4.4.1对于可用于多项研究的测试分析数据进行共享,避免重复取样、重复测试分析。

4.4.2取样后实验分析报告必须加盖国家计量认证章和分析单位公章后复印件返还国家实物资料馆;

4.5副样要求

取样后测试剩余全部样品要按照有关要求包装好送回实物中心继续保存(包括光薄片、探针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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