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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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调查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调查资料,是指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调查资料。

本办法主要规范成果地质调查资料(以下简称成果资料)的管理工作。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登记并妥善保管,原始地质调查资料和实物地质调查资料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地调局负责地质调查资料汇交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地质调查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第四条 地调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和沈阳、天津、南京、宜昌、成都、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大区地调中心)是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单位。

大区地调中心负责本单位和辖区内由地方地调单位完成的工作项目成果资料的汇交验收、整理和保管工作。发展中心负责其他工作项目的成果资料汇交验收、整理和保管工作,指导大区地调中心资料管理业务;负责成果资料的统计、分析;负责保管地质调查项目有关立项论证材料、项目设计等技术文档资料。

第五条 成果资料汇交单位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地质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资料。

第二章   成果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 所有地质调查工作项目均应汇交成果资料。因故终止项目均应提交阶段成果资料或工作总结报告。成果资料主要包括经审查后的成果报告和附件、附图、附表、计算机软件系统及源代码、数据库系统、说明书及地调局要求上缴的数据库资料等。

第七条 地质调查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为成果资料汇交单位,负责本单位成果资料的汇交工作。

第八条 地方地调单位和大区地调中心承担的工作项目成果资料,向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汇交。其他工作项目成果资料向发展中心汇交。

第九条 成果资料汇交单位应在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180日内,向第七条规定的成果资料管理单位汇交成果资料纸介质资料及其电子文档各一式两套。汇交要求见《成果地质调查资料汇交要求》 (附件一) 任何单位不得伪造成果资料,不得在成果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第十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根据通过审查的成果报告和《成果地质调查资料汇交要求》,对汇交的成果资料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资料和涉及军事、海洋、测绘、放射性矿产资源等秘密的成果资料汇交,按照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执行。汇交单位在汇交时应出具主管单位保密部门对成果资料密级确认等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自收到汇交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汇交资料是否合格的决定。验收合格的,向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单位出具成果地质调查资料汇交证明(格式见附件二);验收不合格的,通知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单位限期补充或修改 (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确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汇交成果资料的,应在汇交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成果资料管理单位提出延期汇交申请,填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延期汇交申请书》(见附件四)一式两份,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大区地调中心每季度开始10日内向发展中心报送上季度成果资料汇交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五),发展中心汇总后于每季度开始15日内向地调局上报上季度成果资料汇交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六)

第三章   成果资料的整理与保管

第十五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成果资料接收登记、整理和保管制度,配置保存、保护和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成果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六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对验收合格的成果资料要进行详细登记,建立文字记录档案。应按照规范的要求对纸介质和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并对纸介质进行必要的保存处理。

第十七条 大区地调中心对验收合格的成果资料,经登记和初步整理后,于90日内向发展中心转交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各一套。

第十八条 发展中心对其直接接收的有明确地域的成果资料,经登记和初步整理后,于90日内向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转交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各一套。

第十九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对整理后的成果资料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纸介质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对电子文档进行归档(光盘或磁带)保管和转入数据库进行备份保管。

第二十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对成果资料保管的安全负责。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盗、放火、防潮和电子文档的防磁化及防病毒等工作,对电子文档数据库每年备份一次,确保成果资料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资料,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保管。

第二十二条 大区第调中心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发展中心报送上年度成果资料管理工作年报。发展中心汇总后于1月25日前,向地调局报送上年度成果资料管理工作年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成果资料汇交单位不按期汇交成果资料的,由成果资料管理单位提出警告,并限期汇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汇交的,取消该单位次年承担地质调查新开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伪造成果资料或者在成果资料汇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成果资料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逾期不改的,取消该单位次年承担地质调查新开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由于管理不当,造成涉密资料泄密的,按照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处理;造成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地调局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直接主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证明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完成成果资料转交的,地调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成果地质调查资料汇交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汇交的成果资料应符合有关地质成果报告编制的要求。

(二)汇交的成果资料应是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并经审查的地质调查成果报告及附件等材料,同时,还要包括项目任务书、项目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项目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复制件;项目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涉及探矿权的应附勘查许可证复制件等审批材料。

成果资料必须完整、齐全,与审查后的报告一致。

(三)成果资料一般分为以下类别:

1.审批类 地质调查项目有关审批文件。

2.正文类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全部正文(含插图、插照和插表)。

3.附图类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中除正文插图外的各种图件。

4.附表类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中除正文插表外的各种表格。

5.附件类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所附的技术性或说明性材料。

6.数据库类 数据库及其各种技术性和说明性材料。

7.软件类 软件主体、源代码及各种技术性和说明性材料。 

8.其它类 地调局规定的其它成果资料。

(四)在汇交纸介质资料同时,应汇交与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二、成果资料纸介质汇交要求

(一)一般要求

汇交的成果资料内容应与项目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的“提交的技术文件目录”清单一致。

(二)汇交的成果资料技术要求

1.纸张

(1)正文、附件纸质资料规格为21.0cm ×29.7cm(A4);

(2)附表纸质资料规格一般为21.0cm × 29.7cm(A4),特殊情况可为29.7cm × 42.0cm(A3);

(3)附图(册)纸质资料规格为21.0cm × 29.7cm(A4),或29.7cm × 42.0cm(A3);

(4)单张附图无论附面大小,可折叠成21.0cm × 29.7cm(A4)的手风琴状,图签折在外面;

(5)其它类纸质资料应以21.0cm × 29.7cm(A4)为准。

2.封面、扉页、封底

(1)文字报告的封面应包含地质调查项目名称、工作单位名称以及报告完成时间等;左上角标注“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格式见附件七)。

(2)文字报告的扉页应包括地质调查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任务书编号、工作起止时间、项目负责人、报告主编、报告编写人、单位负责人、总工程师、提交单位、提交时间、计划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并加盖汇交单位公章(格式见附件八);

(3)文字报告须在封底附300到500字的内容摘要;图件资料须在适当位置附300字左右的内容说明;数据资料要有元数据文件。

3.正文、附图、附表、附件及图件等编排

正文、附图、附表、附件等目录须与内容相符,目录顺序编排:

(1)        正文目录:按文字报告章节顺序编排,注明页码。

(2) 附图目录:应反映图件的顺序号、图名、比例尺。顺序号应依序一张一号,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3)附表目录:附表与文字报告合订的,在附表目录标题后面应注明所在报告内的页码,如单独成册的,应分册编目。

(4)附件目录的编排要求与附表相同。单独成册的照片(图版)应作为“附件”编目。

(5)所有附图的右下角,必须有责任栏(图签),其中图件名称和顺序号尽可能明显突出,图签位置应利于折在外面。

4.制印

(1)制印方式应采用胶印方式,或采用激光打印,纸质一般要求在70克以上中性纸;大幅面附图(A3以上)可采用喷墨打印,纸质应采用高质量绘图纸;

(2)文字、图件生成及打印精度应在300 d p i以上;

(3)制印的纸质资料应清晰、完整。

5.包封和装订

(1)装订厚度一般不超过20mm;

(2)封面、内衬、装订物不得使用塑料制品;

(3)装订固定物不得高于文件厚度。

三、成果资料电子文档汇交要求

(一)一般要求

1.每份成果资料的电子文档必须要有一个说明文件(文件名为Readme.txt),说明该资料中各电子文件对应的文件名、大小以及运用或阅读所需的软件平台、版本、必要的参数。

2.成果资料电子文档汇交一般要用光盘,采用通用格式存储。采用磁带或硬磁盘汇交的,应事先征得资料管理部门的同意。

3.数据库建设类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成果资料由负责综合或集成的单位统一汇交。

(二)成果资料电子文档要求

成果资料的电子文档制作及要求按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执行。

(三)数据库建设类成果资料电子文档要求

数据库建设类成果资料电子文档应包括数据库、元数据库、数据库管理系统和相关文件及用户手册、建库研发报告等文档。

1.属性数据

应汇交ACCESS、SQL、Server、Foxpro或Oracle格式。

(1)Access:全部*.mdb文件及其外部链接文件;

(2)Foxpro:全部*.dbf、*.dbc、*.dct、*.dcx、*.fpt、*.tbk及相关文件;

  (3) SQL Server:对应的* .mdf、*.ldf文件、文件组及其外部链接文件;

  (4) Oracle:*.dat及各类入库数据文件。

2.GIS矢量数据

应按《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南》要求,汇交MAPGIS或ArcGIS数据文件。附加要求如下:

(1)MAPGIS:应包括全部图层文件、属性文件和系统库文件。

(2)ArcGIS:可采用以下格式(具体按照任务要求):

① ArcDIS Shape文件:应包含全部Shape文件(每一个图层文件包括:SHP、SHX、DBF、PRJ、影像等类文件);

② ArcGIS  Coverage:应包含完整的数据目录、INFO目录,并有PRJ投影定义文件;

③ ArcGIS数据交换EOO文件:应包含全部*.EOO交换文件。

(3)元数据:按《地质调查元数据内容与格式标准》填写,并着重指明数据存储组织结构、空间数据投影各参数、代码库及新增代码。

3.制图数据

应按《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南》的要求,汇交MAPGIS或ArcGIS格式数据文件。

(1)MAPGIS:工程文件*.mpj及其所包含的全部要素的图层文件(*.wt、*.wl、*.wp等格式点线面文件)、属性文件、系统库文件和图面整饰文件;

(2)ArcView 3.X:工程文件*.apr及其所使用的全部数据源文件;

(3)ArcGIS 8.X及以上:工程文件*.mxd及其所使用的全部数据源文件。

(4)元数据:按《地质调查元数据内容与格式标准》填写,并着重指明数据存储组织结构、空间数据投影各参数、代码库及新增代码。

4.栅格数据

包括遥感数据和其他栅格类图像图形数据。

(1)遥感影像数据:TM∕ETM、MSS、RBV、HRV、MODIS、AVHRR、STAR等各类原始遥感影像数据与数字影像数据;

(2)数字栅格数据:TIFF、PCX、IMG、ECW、MrSID、JPG等格式数字栅格数据及相关文件;

(3)数字高程模型数据:GRID、TIN等格式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及相关文件。

5.空间数据库

应汇交包含全部MDB文件并定义各数据集投影参数的ArcGISGeoDatabase空间数据库、或基于SDE的SQL Server或Oracle空间数据库的全部文件及其外部链接文件。

6.地调局批准推广使用的其他信息系统,数据格式按相应要求执行;

(四)软件开发类成果资料电子文档要求

1.软件开发类成果资料应汇交软件主体程序、源代码、软件研发工作报告、软件系统说明、用户手册及其他所有技术性或说明性相关文件;

2.汇交软件的源代码可编译成主体程序并能被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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